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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微信發布消息,為適應我國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技術進步的需要,工信部、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五部門近日聯合公布《關于修改〈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量與新能源汽車積分并行管理辦法〉的決定》。
《決定》對現行《積分辦法》進行修改,主要修改內容包括調整新能源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建立積分靈活性交易機制、優化其他積分管理制度等三個方面,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綜合考慮技術進步、成本下降和積分合規成本變化情況,《決定》按照積分供需平衡原則調整了《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將新能源乘用車標準車型分值平均下調40%左右,并相應調整了積分計算方法和分值上限。同時,考慮到后續新能源積分比例和分值要求仍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不斷進行修改,《決定》規定工信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對《新能源乘用車車型積分計算方法》作出調整。
為應對積分供需失衡問題,穩定積分價格,《決定》新增了“新能源汽車積分池管理”一章,建立積分池管理制度。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負積分供需比超過2倍時啟動積分池存儲,允許企業按自愿原則將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存儲至積分池,該部分積分存儲有效期5年。當年度新能源汽車正積分與負積分供需比未達到1.5倍時釋放積分池中的積分,允許企業提取儲存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當年度未使用的新能源汽車正積分將返還積分池。
考慮未來碳管理需要,《決定》增加了企業平均碳排放水平公示要求,提出適時研究建立與其他碳減排體系的銜接機制。為提高積分交易靈活性,規定企業購買的正積分可以抵償和結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