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訴稱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原告郭某霖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確認北京市密云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所有;2.被告郭某蘭、趙某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10月,原告郭某霖借用吳某聰之名,購買密云縣一號房屋,首付款及房屋貸款均由原告支付。2018年10月11日,吳某聰因病去世。為了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原告曾于2019年1月將吳某聰的法定繼承人孫某娟(1930年10月6日出生)以及被告郭某蘭、趙某鑫訴至密云法院,由于孫某娟年歲較大,訴訟期間身體欠佳,不便出庭,經法官工作原告撤回起訴。后孫某娟于2021年4月17日因病去世?,F二被告同意過戶,但房屋過戶登記中心要求法院進行確權。
第三人均明知訴訟房屋的事實情況,故原告將孫某娟的法定繼承人,吳某霞、吳某麗、吳某君以第三人身份及被告郭某蘭、趙某鑫訴至密云法院,要求確權。
被告辯稱
被告郭某蘭、趙某鑫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吳某霞、吳某麗述稱,原告所述屬實,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吳某君述稱,我只知道房屋所有權證上的所有權人系吳某聰,不知道存在什么借名買賣關系,除房屋所有權證以外其他均不清楚,也不認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查明
吳某輝(1993年去世)與孫某娟(2021年去世)系夫妻,生育了吳某君、吳某聰(2018年去世)、吳某霞、吳某麗,吳某聰與郭某蘭系夫妻,趙某鑫系吳某聰與郭某蘭之女。2013年10月31日,吳某聰與北京W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房屋總價款1871125元。2013年11月4日,密云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向吳某聰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人吳某聰,共有情況單獨所有。
審理中,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1、還款證據,證明原告向貸款人某銀行實際償還房屋貸款。存款憑條、轉賬憑條、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證明原告以吳某聰名義,或向戶名為吳某聰卡折存入現金,向某銀行償還房屋貸款;提供某銀行個人貸款結清證明,借款人吳某聰,放款日期2013年11月13日,借款期限96,借款人貸款結清后,《借款合同》及相關約定相應解除,借款合同終止。
證據2、借款合同,借款人吳某聰、郭某蘭,借款金額187萬,貸款人是某銀行,售房人是北京W公司,借款本金187萬,借款人首付金額1871125元,指定扣款賬戶是吳某聰賬戶。
證據3、北京W公司營業執照以及水費、電費、暖氣費由北京W公司繳納的票據,證明自涉案房屋入住后,該房屋一直由北京W公司在占有、使用。
證據4、原告與劉某春(北京W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離婚協議、離婚證以及原告與劉某春的戶口簿,證明2019年12月9日以前原告與韓利國系夫妻關系。
被告郭某蘭、趙某鑫,第三人吳某霞、吳某麗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第三人吳某君對此均不予認可。
當被問及為何借用吳某聰名義購買涉案房屋時,原告答復,由于當時正處于家庭感情危機之中,雙方經常因瑣事鬧矛盾,我當時有私心,因此想以吳某聰的名義購買涉案房屋,這樣買房能有內部優惠價格,而且涉案房屋是北京W公司開發建設的,我與吳某聰、郭某蘭協商,以吳某聰名義購買房屋,但是實際房屋歸我所有,房屋貸款以及首付款由我支付。我的私心就是,我倆當時鬧矛盾,如果在分財產的時候就可以不提這套房子了,沒想到房子還沒有過戶,吳某聰就去世了。
裁判結果
一、被告郭某蘭、趙某鑫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協助原告郭某霖辦理房屋坐落于密云縣一號房屋過戶手續。
二、駁回原告郭某霖其他之訴訟請求。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借名買房關系是否存在,在雙方并無關于此的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從房屋的出資情況、房屋的占有使用情況、房屋權屬證明材料及相關票證的占有持有情況并結合其他情況予以綜合考慮認定。原告認為,坐落于密云縣一號房屋系其借用吳某聰名義購買,實際房屋應歸其所有,原告應向法院提供其與吳某聰轉賬憑條、存取款一體機客戶通知單以及吳某聰的存款憑條、個人貸款還款憑證、個人貸款結清證明、借款合同,用以證明涉案房屋首付及銀行貸款全部由其本人支付,提供涉案房屋的水電暖氣費均由北京W公司支付,證明涉案房屋由原告在占有、使用,通過原告提供的上述證據可以認定涉案房屋系原告借用吳某聰名義購買。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告郭某蘭、趙某鑫應當協助原告郭某霖辦理房屋過戶手續。